政府部门在社会团体标准发展过程中应起引导和协调的作用。政府部门应出台社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就社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登记备案等方面做出规定;研究建立社会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和采信机制,加强对社会团体标准化活动的引导;采取社会团体标准化试点示范措施推进社会团体标准化工作;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和采信实施社会团体标准。
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是政府、企业及相关技术机构之间进行沟通和联系的重要纽带,既可向企业传达政府的政策,也可向政府表达企业的诉求;既可协调各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又可组织科研院所、检测机构、企业等共同开展工作。因此,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是组织制定社会团体标准的核心力量,是社会团体标准的责任主体,应在社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中发挥主导作用。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检测机构具有试验设备先进、检测资源丰富、熟悉产品和掌握整个行业发展动向等优势,应积极参加到社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中来,以确保制定出技术指标先进、操作性强的社会团体标准。标准化技术机构还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把好社会团体标准的质量关,为企业提供技术标准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