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2014]6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