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建筑标准体系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比较独特。联邦政府不负责且很少涉足建筑标准事务,这部分事务属于各州政府职责范围。各州负责建筑安全立法工作,州/县市政府颁布实施建筑技术法规。编制模式规范(Model Code)的绝大部分工作由协会或标准组织承担。这些机构多属于独立的非营利民间/私营机构,不受政府机构和组织的管理。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各州有权根据本州情况立法以及决定采用任何协会的模式规范作为本州的技术法规。因此,各州是否采纳已有模式规范由各州自行决定;即使是采纳模式规范的各州,其采纳情况及进程也各不相同。
2 建筑技术法规发展历程
美国建筑技术法规的发展,与其模式规范的制定机构的变迁是分不开的。现将其与制定机构的发展合并进行介绍。
2.1 BOCA、ICBO、SBCCI、CABO和ICC
美国建筑技术法规的制定工作,起步于20世纪初期。20世纪上半叶,先后成立了国际建筑官员与规范管理者联合会(BOCA,1915)、国际建筑官员联合会(ICBO,1922)和南方建筑规范国际联合会(SBCCI,1941)三个非营利的民间机构。这三个机构都编制谋求统一标准地位的建筑模式规范。模式规范与协会或学会制订的标准之间相关性很强,引用了大量其它相关组织(如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ASCE)、美国混凝土协会(ACI)等)制定的标准。
1972年,成立了美国建筑官员理事会(CABO),由上述三个机构的董事会成员组成,但不代替上述三个机构。CABO的宗旨是通过协商,强化模式规范的地位和作用,在政策上体现一致性。
1994年成立了国际规范理事会(ICC),结束了美国建筑模式规范长期三足鼎立的分割局面。其任务之一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模式规范,其基础是BOCA等三个机构的三套模式规范。
ICC致力于制定包括住宅、学校及商业在内的民用建筑的全国性建筑安全、防火与节能规范,从而改变以往美国国内不同地区采用不同模式规范的局面。1997年,ICC发布了“国际建筑规范(草案)”(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Draft),IBC)。由BOCA、ICBO和SBCCI的代表组成听证委员会,举行听证会,两次听取公众对规范草案的意见。此后,这三个机构各自制定的模式规范均不再更新,合并为统一的IBC规范。IBC规范2000年正式出版。至今,ICC已经出版了15本模式规范,成为一个系列规范I-Code,如“国际防火规范”(International Fire Code,IFC)等。规范冠名“国际”,反映了ICC 的愿望,但并非在国际通用。
ICC国际规范是统一完整的、不受区域限制的、获得公认的全国性建筑规范。尽管有些地方仍在自行制定规范,但大多数美国境内的州、市和县都选择采用由ICC制定的国际规范和建筑安全规范。这些规范还作为联邦地产在美国境外建造建筑时的依据。世界上很多国家也参考使用这些规范。
2.2 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FPA
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FPA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成立于1896年。其宗旨是促进消防、电气及相关安全领域的科学发展和方法改进,开展消防研究、教育和培训,并维护和传播相关信息;减少火灾和其他灾害,保护人类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NFPA的标准规范编制起源于1895年。当时一些喷淋灭火保险从业人员聚在一起讨论新世纪娱乐_澳门二十一点-官网:喷淋系统的安装问题,并最终于1896年形成了第一部安全文件NFPA 13——喷水系统安装标准。目前,NFPA在消防、电气、化工、建筑及生命安全领域已编制了300多部安全规范和标准,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应用。
NFPA最初曾加入ICC,一起致力于发展国际防火标准IFC,但由于不赞同ICC所编制的I-Code规范,后来退出I-Code规范编制,自行制定建筑模式规范NFPA 5000,希望与I-Code规范竞争。目前,就影响力和被采用情况而言,NFPA 5000模式规范不如I-Code规范。
2.3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ANSI)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准官方标准机构,是美国国家标准化活动的中心。ANSI的前身是1918年成立的美国工程标准委员会(AESC)。1928年,美国工程标准委员会改组为美国标准协会(ASA)。1966年8月,又改组为美利坚合众国标准学会(USASI)。1969年10月6日改成现名: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
ANSI本身很少制订标准。标准由相应的标准化团体、技术团体、行业协会制订。这些组织按自愿原则将制订的标准提交ANSI审批成为美国国家标准。同时,ANSI在联邦政府和民间标准组织系统之间起到协调作用,指导着全国的标准化活动。
ANSI遵循自愿性、公开性、透明性、协商一致性的原则审批ANSI标准。前述模式规范也是经ANSI审批的美国国家标准之一。ANSI批准的标准是自愿采用的。
3 建筑技术法规体系
美国建筑技术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三大部分文档构成:(1)模式规范(Model Code);(2)标准(Consensus Standard);(3)源文档(Resource Document)。这三部分内容形成一定的层次关系,其中模式规范的级别最高,认可度最高,内容也最少,各个规范中均采用或是引用了一定的标准;标准是得到广泛认可的、暂时没有上升到模式规范的内容或者是模式规范内容的具体说明,用于指导具体的工程设计工作;源文件记录的是更深层次的内容,讲解规范和标准规定内容的原理、背景等,也包括各规范、标准的最新研究成果,源文件也经常被模式规范所引用。建筑技术法规体系中这三大部分内容同时发展更新,它们之间不是严格的递进关系,包含着相互的穿插渗透。当它们被政府通过立法程序采纳后即成为技术法规。以下介绍美国主要的建筑模式规范。
3.1 I-Code简介
ICC制订的I-Code系列模式规范,由以下15部组成:
v 2015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国际建筑规范
v 2015 International Residential Code for One- and Two-Family Dwellings国际住宅规范
v 2015 International Mechanical Code国际机械规范
v 2015 International Plumbing Code国际管道规范
v 2015 International Fire Code国际防火规范
v 2015 International Fuel Gas Code国际燃气规范
v 2015 International Energy Conservation Code国际节能规范
v 2015 International Existing Building Code国际既有建筑规范
v 2015 International Wildland Urban Interface Code国际荒地与城市界限规范
v 2015 ICC® Performance Code for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建筑与设施性能规范
v 2015 International Property Maintenance Code国际物业管理规范
v 2015 International Zoning Code国际区划规范
v 2015 International Private Sewage Disposal Code国际私有污水处理规范
v 2015 International Swimming Pool and Spa Code国际游泳池与温泉规范
v 2015 International Green Construction Code国际绿色建筑规范
目前,与建筑相关的三个主要模式规范(国际建筑规范IBC,国际住宅规范IRC,国际防火规范IFC)及其采用情况如下:
(1)IBC(2015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适用范围包括除独户、双户住宅和三层及以下的联排别墅外的所有建筑。在50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纽约市、美属维珍群岛和波多黎各采用(整州和(或)地方层面)。
(2)IRC(2015 International Residential Code),全面汇集了非商用独户和双户住宅中所有建筑、管道、机械、气体燃料和电气方面的要求,覆盖了住宅和三层及以下的联排别墅。在49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关岛、美属维珍群岛和波多黎各采用(整州和(或)地方层面)。
(3)IFC(2015 International Fire Code),目的是保护人身及财产免受火灾及爆炸危害,包括一般预防措施、应急计划和准备、消防通道、供水、自动喷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特殊危险和有害原料的贮存及使用等内容。在42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关岛、纽约市和波多黎各采用(整州和(或)地方层面)。
3.2 房屋建造和安全规范(2015 NFPA 5000)简介
NFPA 5000在2002年正式出版,并通过了ANSI的审核,成为美国国家标准。2015版NFPA 5000提供了在有关房屋建造、防护和用途特性方面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及公共福利安全和尽量减少伤害的必要要求,对建造许可、设计、施工、材料质量、使用和居住等方面作出规范和控制,反映了当前行业和技术的发展。
4 建筑技术法规与标准制定程序
4.1 ANSI美国国家标准制定正当程序要求(2015年1月版)
美国国家标准制定正当程序要求用以规范美国国家标准(ANS)的立项、修订、再确认及撤销等活动的一致自愿性发展,以保证公正与公平竞争。其主要内容包括:(1)正当程序的必要要求;(2)基准要求;(3)合规的ANS政策(包括专利政策);(4)合规的ANS管理程序;(5)ANSI指定授权机构的合规政策与程序;(6)附录A 定义;(7)附录 B 临时ANS编制与修订程序。
4.2 ICC规范编制程序规定
ICC在技术、管理和规则方面制定了43部章程和委员会政策,以CPxx-xx命名,其中CP28-05规范编制章程对规范的制修订作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介绍;(2)规范编制周期;(3)规范修改建议提交;(4)提案处理;(5)委员会听证;(6)公众征求意见;(7)公众意见听证;(8)正式一致性在线投票;(9)有资格的最终动议投票者;(10)认证和发布结果;(11)规范发布;(12)申诉;(13)违规。
ICC规范每年修订一次(从2003年开始改为一年半),每三年出版新的版本。ICC采用开放式的方式修订规范,即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规范条文的修改建议的提案,ICC在其新世纪娱乐_澳门二十一点-官网:上公布所有的提案;每年举行听证会,讨论提案,任何人都可以参加、质疑并发表意见;如果提案在听证会上通过,则将根据提案修改规范。每个提案有两次公听的机会。ICC为编制规范的委员支付参加听证会的路费和杂费。其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
图1 ICC规范制修订程序
4.3 ICC标准编制程序规定
为保证ICC制订的I-Code系列模式规范成为协调完善的体系,制定一系列可用的配套参考标准非常必要。ICC规范编制章程CP12-03对法规参考标准的制修订及维护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标准委员会;(2)标准制修订依据;(3)标准制修订申请;(4)程序;(5)标准制修订自愿委员会组成;(6)自愿委员会任命;(7)ICC标准规则;(8)理事会。
4.4 NFPA标准编制程序规定
在NFPA标准编制程序中,标准委员会(
Standards Council)任命的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小组负责标准的编制与更新。NFPA标准编制程序最大的特点是完全性、开放性和基于一致性,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公平、平等地参加标准编制。所有NFPA标准的修订周期大约为3~5年,其修订每年有两次启动机会,通常情况下标准修订耗时两年完成。NFPA标准编制程序有四个基本步骤:(1)补充阶段(现行版NFPA标准一经公布即开放接受公众补充);(2)征求意见阶段;(3)联合技术会议;(4)委员会申诉和标准发布,如图2所示。
图2 NFPA标准编制程序
4.5 行业协会标准编制程序规定
建筑技术法规大量引用各专业协会、学会编制的配套技术标准。这些专业协会、学会多为非官方的、由ANSI授权的标准发展机构(SDO),如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ASCE,美国混凝土学会ACI和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等,。这些机构都有整套合规、完备的标准编制和管理程序。
(1)ASCE标准规范编制
ASCE的标准编制采用自愿原则,由标准委员会CSC(Codes and Standards Committee)进行统一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提出新标准的创建。标准委员会CSC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期进行的公开投票决定标准的接纳。ASCE接收与其目标一致,具有公众利益,且具有可行性的标准申请,其标准委员会CSC由相应专业分会建立。ASCE标准发布标准的渠道有很多,如协会主办的杂志、学术类期刊等等,协会各部门及消费团体、公共利益组织、其它工程协会与技术组织等也会收到协会的通知。
ASCE标准编制程序的主要规定包括:(1)新世纪娱乐_澳门二十一点-官网:提出新增(标题、条文、说明、附录)或修改的规定;(2)标准条文提出;(3)委员会通信表决;(4)委员会通过提出的标准条文;(5)意见投票处理确认;(6)反对票处理;(7)编辑修改;(8)勘误;(9)CSC审批学会标准及说明终稿;(10)征求公众意见;(11)修改或再确认;(12)认定为美国国家标准。
(2)ACI标准规范编制
ACI技术委员会手册TCM-15对设计和建造标准规范的编制作了详细说明。ACI标准编制主要包括7个步骤:(1)新文件或对现有标准修改文件的准备;(2)技术委员会对草案进行通信投票;(3)将技术委员会批准的文件提交技术活动委员会TAC审核;(4)根据TAC的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5)为期45天的公众讨论期;(6)公众讨论后的文件经技术委员会修改后提交TAC审核;(7)提交标准理事会作最终审核。
(3)ASTM标准规范编制
ASTM标准制定一直采用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制度。标准由技术委员会负责,由标准工作组起草。经过技术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投票表决,在采纳大多数会员共同意见,并由大多数会员投票赞成后,标准才获批准,作为正式标准出版。在一项标准编制过程中,对该标准感兴趣的每个会员和任何热心的团体都有权充分发表意见,委员会对提出的意见都给予研究和处理,以吸收各方面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5 结束语
在美国,任何个人和组织(包括协会、学会、制造商等)均可提出编制或修改标准的建议。任何组织都可以编制自认为有市场需求的技术标准、指南及手册。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通过一定的程序将某一标准认可为国家标准(仍为自愿采用的标准)后,该标准才可能被地方政府依法采用,从而成为某一方面或某一地区的法规。因此,不论I-Code规范,还是NFPA 5000,都首先由ANSI认可为美国国家标准,然后在被某些州、县、市依法采纳或在已被采用的法规中所引用时,就成为技术法规,在其行政管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
概括而言,美国建筑技术法规体系具有如下特点:
(1)政府、民间分工明确。美国由民间机构编制建筑技术规范,即模式规范;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不直接组织参与规范和标准的编制,主要通过立法,使模式规范具有法律的地位,成为建筑技术法规。简言之,民间编制模式规范,政府赋予法律效力。
(2)规范和标准编制制度完善。模式规范都有固定的制修订和出版周期,可及时改正规范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吸收新的技术成果,有利于规范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与之配套的标准,也都有完备的制修订程序,可有效支撑模式规范的发展。
(3)规范和标准体系配套。美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实行技术法规与标准结合的体制,技术法规由政府管理,标准由民间机构(包括协会、学会等)制订。技术法规大量引用标准。技术法规使用法律语言,侧重于重大的技术原则和带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注重原理、概念。大量被法规引用的技术标准内容均成为法规的一部分。
高迪 程志军 李小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 新世纪娱乐_澳门二十一点-官网建筑科学研究院